觀察我國的修憲史,我國憲法迄今經歷過7次增修,最近一次是在民國94年,其中增訂了 #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 #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一舉調高了修憲門檻。
另外,立法院組織法第9條更規定,立法院得設置「#修憲委員會」,掌理憲法修正案的審議及相關事項。而依照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修憲委員會的委員是由1/3立法委員加1人(依目前的立法委員人數113人來算,應為39人)所組成,其成員則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修憲委員會須有1/3的委員出席、出席委員1/2同意才能作出議決,議決後該修憲案方得提案給立法院,再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交由立法院議決及人民複決。
因此,以目前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我國修憲的條件是:

1、1/4立法委員提議;或經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依法議決提案。
2、3/4立法委員出席、3/4出席委員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目前的立法委員人數共113人,故至少要有29名立委提議,或經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依法議決提案,並至少有85名立委出席、64名立委同意,方得提出修憲案。
3、公告半年後,經選舉人以「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投票複決。
>>以2020的總統大選來說,選舉人數為1931多萬人,故至少約要有965.5萬人同意,修憲案才會通過。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按讚,分享給更多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