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使用竊盜」?

「吳律師,只是借用一下東西,就會構成竊盜罪嗎?!真的有這麼嚴重嗎?!!!!」

 


一、什麼是「使用竊盜」?使用竊盜不等於竊盜嗎?

所謂的「使用竊盜」指的是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只是暫時支配使用他人之物,事後即歸還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只是暫時借用一下」,之後有再將物品歸還,例如常見的遇到下雨天,在沒有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借用他人放在旁邊的傘,但隨後馬上歸還的情形。

 

由於現行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處罰使用竊盜行為,因此使用竊盜並不會成立犯罪!

(註:過去曾有「使用竊盜」入罪化的刑法修正草案進入立院,但目前尚未通過,將來或許有一天真的會修法成功喔)

 

但是!並不是行為人事後狡辯說後打算歸還,就可以成功規避竊盜罪的刑責喔!一旦成立竊盜罪,是不能因為反悔或事後歸還而脫罪的!

 


二、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依據刑法§320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成立竊盜罪須符合下列構成要件:

1、不法所有的意圖:也就是「要把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的意圖

2、竊盜的故意

3、竊取他人物品的行為:沒有得到他人同意,而破壞他人的持有後,建立自己對物的持有

 

簡單來說,如果明知道是別人的物品,還是基於要將物品占為己有的念頭,在未得到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拿走他人支配中的物品,使自己能夠利用、使用或支配該物品,就是竊盜!

 


三、怎麼認定是「竊盜」還是「使用竊盜」?

由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可知,「竊盜」跟「使用竊盜」的主要差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就「使用竊盜」的行為人來說,因為他內心並沒有想把東西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也就不成立竊盜罪而受到刑法的處罰。

 

但由於「不法所有的意圖」屬於行為人的內心狀態,並不容易判斷,因此檢察官或法官在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使用竊盜」時,通常會從「外在客觀狀態」或「物本身的性質」加以綜合判斷,例如占有時間長短、該物是否因使用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物歸原處、將物放回原處是否因其他原因等,予以綜合判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

 

另外,實務上認為,把物品偷走後「丟棄」,仍然構成竊盜罪,而不是「使用竊盜」喔!

 

因為原則上只有所有權人才有權利決定怎麼處分自己的物品,所以如果隨意將別人的東西拿來並丟棄或毀損,就好像是以所有權人自居,任意處分該物品,這時候就會被認為是「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而構成竊盜罪。

 


四、使用竊盜有什麼法律責任?

使用竊盜的行為人雖然不會受到刑法竊盜罪的處罰,但還是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例如偷開別人的車,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8第1款規定,可以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如果造成他人物品損壞,則可能有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等等,因此,還是別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造成更多的麻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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