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保護令」?

「吳律師,我老公常常酒後對我施暴,我想聲請保護令!請問我該怎麼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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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由法院核發用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為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免於再度受侵害,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而保護令則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等3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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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2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因此,不僅是肢體上的暴力行為,如果是精神上的虐待騷擾或折磨行為等,也都符合家庭暴力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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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1、被害人:如果遭到家庭暴力,被害人得自行提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之聲請。
 
2、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知道被害人有遭遇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視家庭暴力危險之急迫程度,協助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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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聲請保護令?

 
1、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法院聲請。
 
2、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時,被害人應先填具「書面」的聲請狀,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經過審理,如果認為確實有家暴的事實發生且有必要時,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
 
但在法院審理期間,為了避免家暴的事實持續發生,可能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給予被害人暫時性的保護;又或者被害人有急迫危險,則可能會核發「緊急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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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家暴者再次作出家庭暴力行為,法院可以視個案情形,核發包含下列內容的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14):

1.禁止實施家暴行為

2.禁止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

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

4.命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5.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對未成年子

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6.命相對人給付租金或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7.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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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令有什麼法律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61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令,最高可能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30-1更規定,違反保護令、成立家暴行為的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時,則可能會被羈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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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關於保護令的介紹,如果不幸遇到家暴,千萬不要就這樣算了!請務必尋求適當協助,前往派出所報案、撥打113專線,或是委託律師協助處理都行,千萬不要姑息,才能保障自己及周遭親友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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