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為什麼我的孩子不能登記成我的?而是要登記成我妻子前夫的?我該怎麼辦?」
當家中誕生新生命,爸爸媽媽開心去辦理戶籍登記時,如果遭戶政人員告知【父親欄位】只能登記為「妻子的前夫」,而不能登記「親生爸爸」的話,難道是遭到戶政人員刁難嗎?
不是這樣的!他們只是遵照民法「婚生推定」的規定行事而已!
一、什麼是「婚生推定」?
所謂的「婚生推定」,顧名思義就是「推定為婚生子女」。
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也就是說,如果媽媽在懷孕時,與A男有婚姻關係,法律就會推定A男是孩子的爸爸,且孩子是A男的婚生子女,即使媽媽在生下孩子時已經再婚,也不影響法律的推定。
二、至於什麼是「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呢?
所謂「婚生子女」依據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也就是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所生下來的孩子,都是屬於婚生子女。
反之就稱為「非婚生子女」。
但由於通常難以具體知道受胎的時間點為何,因此民法第1062條便規定,除非能具體提出證明,否則一般就會以「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來認定受胎期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三、如果推定的爸爸不是生父,該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因此,當婚生推定的爸爸不是孩子的生父時,可以透過「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為了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甚至影響子女受教養的權益,故現行法規定,婚生否認之訴只能由「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提起,所以「親生父親」是不能提出婚生否認而要求讓孩子認祖歸宗的!
另外,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是有時效限制的!
依據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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