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有人欠我錢不還,結果我聲請強制執行卻被駁回!難道不是欠錢不還就可以強制執行嗎?!請問我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所謂的「強制執行」,就是當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透過公權力的力量,實現判決(或執行名義)內容上的債權,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程序。
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由於強制執行是透過公權力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程序,因此不是債權人隨意聲請就有效,法院必須根據「執行名義」才可以為強制執行!
所以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步,就是取得「執行名義」。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可分為6種:
1. 確定終局判決(判決書+確定證明書)
2. 假扣押、假處分等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經法院認可,能強制執行的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書」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
取得執行名義後,接著就要「查調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以持(1)身分證、(2)執行名義正、影本及(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至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稅務及財產資料,看到債務人有哪些財產並向法院陳報,法院才可以協助向債務人追償債款。
(當然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時,也可以一併請法官協助調閱債務人的稅務及財產資料)
最後,就是提出「強制執行聲請狀」,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協助追償債務。
(如果需要書狀範例,可以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並下載)
三、強制執行有哪些程序?
一般來說,聲請強制執行後,法院會依照查得的債務人財產不同,有不同的做法,常見的有:查封、扣押、拍賣、扣薪等等。
例如:
1. 不動產:債務人名下如有不動產,得以查封、拍賣或強制管理之方法強制執行,所得之價金或收益,扣除必要支出後,即由債權人受償。
2. 汽機車:債務人名下如有汽機車,得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強制執行,但實務上,因為汽機車會移動,找尋不易,如果殘值不高,通常就不會去聲請作為執行標的。
3. 薪資:如果債務人有薪資收入,就可以薪資1/3範圍內扣押他的薪資來償還,但仍然必須保留債務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且也會因債務人扶養親屬人數影響扣薪數額。
4. 存款:債務人如果有存款,法院可以針對銀行、郵局等金融機構發函扣押他的存款,但限於「扣押當天」的存款,因此如果存款不足,就得之後再次聲請扣押了。
5. 股票:針對已上市、上櫃之股票,可聲請扣押,賣掉後拿來償還債權人。
6. 保單:如果債務人有儲蓄險、滿期定期(額)給付的保險、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是人壽保險,則是不能扣押的喔!
四、強制執行的費用?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債權不滿5,000元,不用收費。
*債權超過5,000元,需要收千分之八的費用,例如200萬元的債權強制執行時,就需要收16,000元費用。
*不是財產案件,則收費3,000元。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條,必要的強制執行費用原則上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但實務上多由債權人先行墊付。
五、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該怎麼辦?
萬一債權人查詢後發現,債務人名下並沒有任何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或不夠償還所欠的債務),這時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才不會讓自己罹於時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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