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連帶保證人」?

「吳律師,我之前當朋友的連帶保證人,現在他還不出錢來,還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

 

相信大家都聽過「人呆才去作保」這句話,但為什麼大家都這樣說?保證人到底要負擔什麼責任?連帶保證人又有什麼不同呢?
 

一、什麼是「保證」?

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所謂的「保證」(俗稱「作保」),就是當事人(即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所以在法律關係上,債權人跟主債務人間所簽訂的可能是借貸契約,而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的則是保證契約,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借款時,就會由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幫他償還。
 
因此,保證人可不單單是做個擔保而已,甚至還有可能要幫主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的!
 

二、一般保證人跟連帶保證人有什麼不同?

保證又可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種,兩種保證人都必須負擔保證責任,但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有先訴抗辯權」。
 
依據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也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而所謂的「連帶保證」,就是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約定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保證契約。
 
因此,如果是一般保證人,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確認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能向保證人請求代為履行;但如果是連帶保證人時,只要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不用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就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的債務!
 

三、連帶保證責任有可能免除嗎?

由於保證契約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受償的權益,因此除非是契約有法定的無效或是得撤銷事由,否則就只能得到【債權人同意】才能除去保證責任!因此,要免除保證責任可說是難上加難!
 
但畢竟債務人只是代負履行債務的責任,所以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故保證人是可以事後跟主債務人求償的。(至於主債務人是否有能力清償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四、有什麼自保小撇步嗎?

1.最最最有效的自保方式,就是不要成為保證人!!!(除非你做好要無條件幫他人還債的心理準備跟財力!)
 
2.以一般保證人代替連帶保證人
但如果真的決定要幫他人作保,誠摯地建議大家當「一般保證人」就好,千萬不要傻傻成為責任更重的連帶保證人!
 
因此,簽署保證契約時,一定要記得詳閱內容,如果契約中有出現「連帶」或是「放棄先訴抗辯」等字句,就要特別注意,千萬不要貿然簽名!
 
3.索取清償證明
若真的不幸要幫主債務人還債,記得要跟債權人索取「清償證明」,一方面是確認自己清償的數額,避免超額清償,另一方面則是可以作為日後向主債務人追償的依據。
 
4.拋棄繼承
另外,萬一連帶保證人不幸過世,這筆債務是會由繼承人繼承的,因此建議繼承人這時要審慎評估財產與債務的數額,決定是否在3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以免背上不願承擔的債務!
 
以上是關於連帶保證的介紹,如果遇到相關的問題,建議還是先跟家人朋友或是律師等專業人士商量,並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再做決定,才不會淪為他人的替死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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