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媽媽生前有寫一份遺囑,但她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請問這份遺囑會無效嗎?我們該怎麼辦?」
*******************
一、什麼是「遺囑執行人」?
所謂的「遺囑執行人」,顧名思義係指被繼承人過世、遺囑生效後,為其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的人。
遺囑執行人是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因此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
二、遺囑執行人怎麼產生?
依據民法第1209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因此,遺囑執行人原則上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之。
如果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者,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而是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1條前段);
如果也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則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後段)。
*******************
三、誰可以當遺囑執行人?
依據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因此,任何成年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都可以當遺囑執行人,就連繼承人或是受遺贈人也都可以擔任。
實務上,有許多立遺囑人或是法院會指定由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來擔任遺囑執行人,以確保遺產分配等程序順利進行。
*******************
四、遺囑執行人的任務是什麼?
1. 編製遺產清冊: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4條)
2. 管理遺產: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之權限。(民法第1215條第1項前段)
3. 為遺囑執行上必要之行為:
遺囑執行人有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例如:遺贈物之交付、訴訟行為、排除繼承人妨害等。(民法第1215條第1項後段)
*******************
五、遺囑執行人可以獲得報酬嗎?
依據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是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的,其數額原則上是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決定;如果不能協議時,則由法院酌定之。
而法院通常會依照個案繁雜程度、遺產數多寡、遺囑執行人花費之時間、勞力等,核定報酬之金額,一般來說,價額平均落於3~10萬元之間。
*******************
以上是關於遺囑執行人的介紹,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法律小百科 #生活法律 #繼承 #遺囑 #遺囑執行人 #民法 #遺產 #律師 #法律 #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南昌法律事務所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