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不小心開車撞傷人,我會被抓去關嗎?有沒有辦法幫幫我?」
雖然說觸犯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處罰,但難道就一定要坐牢嗎?
「那可不一定喔!」
對於許多只是犯輕罪的被告,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其實並不希望他們入監服刑,而會希望他們能夠反省、改過,給予他們自新的機會,因此法律上便規定了「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措施,讓檢察官或法官能依個案情形,給予被告另一條路。今天就來談談什麼是「緩起訴」與「緩刑」!
一、什麼是「緩起訴」?
1.緩起訴的定義
簡單來說,緩起訴就是檢察官把本來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延緩一下,暫時不予起訴,如果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都能保持良好的行為,也沒有違反緩起訴的條件,則當時的犯罪就可以一筆勾銷。
2.緩起訴的要件有哪些?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檢察官認為適當
- 遵守檢察官所要求的「附加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等等。
3.緩起訴會被撤銷嗎?
在緩起訴期間,被告如果(1)故意犯罪或(2)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的話,檢察官就可以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ps.緩起訴如果被撤銷,被告已履行的部分(例如已繳納的緩起訴金或所服的勞務),是不能請求或返還的喔!
二、什麼是「緩刑」?
1.緩刑定義
所謂緩刑,即為「暫緩刑的執行」,類似於留校查看的概念。法院對於刑責較輕的被告,於判決的同時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暫緩執行其刑,如果緩刑期滿,緩刑都沒有被宣告撤銷的話,原來宣告的罪刑就會失去效力。
2.緩刑的要件有哪些?
-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 法官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
*註:所謂「暫不執行為適當」:是指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犯罪後態度等,由法官一一考量、斟酌判斷之。
- 遵守緩刑的條件,例如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等。
3.緩刑會被撤銷嗎?
若發生刑法第75條及第75-1條規定的撤銷事由(例如緩刑期內故意犯其他罪,而受逾六月徒刑宣告確定),緩刑就可能會被撤銷;緩刑遭撤銷後,就要執行原宣告之刑。
三、「緩起訴」與「緩刑」的異同
1.緩刑是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符合一定條件下,由法官以判決諭知;緩起訴處分則是偵查中,符合一定條件時,由檢察官作成的處分。
2.緩刑撤銷後,就要執行原宣告刑;但緩起訴經撤銷,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還要再經法官審理,作成判決。
3.緩起訴因根本沒有進入訴訟程序,也沒有被判決有罪,故雖會留有「前案紀錄」,但不會留下「前科紀錄」;至於緩刑,如果沒有被撤銷的話,只要等到期滿,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但緩刑期間內,仍會留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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