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繼承權可以「事前」拋棄嗎?!!!

「吳律師,我爸媽的觀念比較傳統,他們認為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女兒是不能繼承遺產的,因此他們就要求我簽下『放棄繼承聲明書』,要把所有的遺產都留給我哥哥,我雖然覺得不公平,但當時怕他們生氣就簽了,現在我該怎麼辦?難道我父母親過世後,我真的沒有繼承權了嗎?」

 


雖然在傳統觀念中,只有男性才有繼承權,但在現行法律下,「女性和男性同樣都享有繼承權」,且兩者的應繼分並無差異!因此,除非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發生,不然是無法任意剝奪女性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但若是事先承諾要拋棄繼承呢?是否還能主張要繼承父母之遺產?

(關於 #喪失繼承權事由,請參考本所111年7月1日貼文

 


依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民事判例見解認為,「繼承要等到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才開始,也才可以拋棄」,在繼承沒有開始前,根本「無權可拋」,所以被繼承人還未死亡時,縱使繼承人書面預先拋棄,也都是無效的。

 


而依照現行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此,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時起(通常會是知道被繼承人過世,或是前順位的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時)3個月內,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聲請;且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故所謂的拋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所為「否認繼承效力」的意思表示,若繼承「開始前」即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是無效的,而且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因此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書是不會發生拋棄繼承效力的,縱使繼承人自己願意拋棄繼承,還是得等到父母過世後才能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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