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老公做生意失敗,欠了一堆錢,債主要求我要幫忙還,我可以拒絕嗎?」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
現行民法的夫妻財產制分為3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得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的財產,並自行負擔債務;但「婚後財產」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2)共同財產制:夫妻除「特有財產」外,【共同擁有財產的所有權】。
(3)分別財產制:同樣是由夫妻【各自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得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的財產,並自行負擔債務;但並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我國約有90%的夫妻未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原則上夫妻債務各自負責(現行規定)
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對於另一半的債務也有不同的承擔義務:
(1)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丈夫不用還妻子個人的債務,妻子也沒有幫丈夫清償個人債務的義務。
(2)共同財產制:
民法第1034條規定:「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因此,縱使為夫或妻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仍可以就「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上「夫或妻的特有財產」請求清償。
(3)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46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因此,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也就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需要清償對方的個人債務。
三、例外才有共同承擔的問題
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因此,適用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是需要共同負擔的。
四、第三人可否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形成「夫債妻還」?
我國曾於2007年修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非一身專屬權」,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讓與給第三人,或由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代位行使。
因此,債權人可以透過代位行使夫或妻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讓欠債方可以分配到剩餘財產,再來清償債務,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但為了解決實務上的亂象,民法於2012年再次修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改回「一身專屬權」,子女跟債權人都不能代為主張。
故現行法下,債權人不能再透過此方式使夫或妻清償他方債務了!
五、結論
因此現行法下,除非為共同財產制,或是有「連帶保證」、票據背書等原因,否則夫或妻是不用清償他方債務的。
故若是丈夫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妻子的財產時,妻子是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的喔!
#生活法律 #民法 #夫妻 #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法律 #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南昌法律事務所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