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們公司的特休假,根本看的到用不到!我每次想請假都被主管刁難,我該怎麼辦才好?」
相信不少人都遇過請假被雇主刁難的情形,但員工請假,真的要得到雇主同意才行嗎?
以下就來幫大家說明一下~
一、事、病假
依據勞基法§43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依據勞動部頒定的〔勞工請假規則〕,勞工請事、病假時,必須要符合「法定事由」才行。
>>勞工請假規則§4:「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請假規則§7:「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除此之外,除非遇有緊急情事,勞工請事病假都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且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10)
因此,勞工如果「受傷、生病」或「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且理由正當,就可以請事、病假,雇主並無准駁權限!如果雇主故意刁難、拒絕,或以曠職處分,就可能違反勞基法,最高可是會被裁罰100萬元,還會被公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的喔!
然而,勞工就算符合法定事由而欲請假,仍然需要依照相關請假規定(含公司內部請假規則)提出申請,雇主雖然沒有拒絕的權利,但還是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審查「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避免請假制度遭到濫用。
二、特休假
依據勞基法§38第2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因此,原則上勞工享有特休假的「排定權」,可依自己的意願來決定特休的日期,而在法律性質上,「排定權」屬於形成權,勞工一旦排定特休,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能夠生效。
此外,有別於其他請假,勞工請特休假時,雇主是【不能】強制要求員工「敘明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
如果雇主拒絕勞工請特休假,一樣最高可處100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然而,勞工雖然有權利請假,但為了不影響公司營運,還是建議大家排假時,盡可能事先告訴雇主,做好溝通喔!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生活法律 #勞基法 #勞工 #勞工權益 #請假 #事假 #病假 #特休
#法律 #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lawyer #南昌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