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前幾天跟別人吵架時,他不但當眾罵我三字經,還說我是醜八怪,我可以告他嗎?」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
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由法條規定可知,「公然」「侮辱」「他人」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而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只要在「讓他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的公開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妨害名譽或尊嚴」的言行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二、成立「公然侮辱」有哪些要件?
並非所有罵人的行為。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還是要符合下列要件:
*公然
依據實務見解,所謂的「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以共見共聞的一種狀態」。簡單來說就是會讓處於同一空間的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可能」可以聽到、看到或是知道的狀態即可,縱是這些人沒有認真聽,或是沒有真的聽到都不影響。
例如:在街道上罵他人三字經,當下雖然沒有人經過或是聽到,但由於是在公開場合,是只要有人經過就會聽到的狀態,故仍然屬於「公然」侮辱。
*侮辱
所謂「侮辱」是指沒有具體指明事實,而以抽象的言語、圖文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輕蔑表示的行為,只要是足以使他人心理上、精神上感受到難堪、不愉快、不舒服,甚至是造成他人名譽或是社會評價受到減損,就可能構成侮辱行為。
例如:罵別人三字經、神經病、瘋子、王八蛋、豬狗不如等負面形容詞;或是對他人比中指、吐口水、呼巴掌等,也都可能成立。
此外,傳送貼圖、梗圖、迷因圖等,雖然幽默有趣,但若是含有明示、暗示侮辱他人名譽及人格的意思,也還是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喔!
*受害者是「人」
由於公然侮辱罪是要保護個人的名譽不受他人侵害,因此被害人必須是人才行,而這邊所指的「人」,包含活生生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設立的法人,故如果隨便罵公司是黑心企業也是有可能觸法的喔!
至於侮辱行為並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各種情形綜合判斷出被侮辱的對象是誰,仍可以成立。
*故意
如果行為人「明知」這些言行是負面的,會減損被害人的名譽、人格,卻還是做出這樣的公然侮辱行為,這樣就被認為具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三、怎麼樣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
觀察目前實務見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並沒有統一、具體的標準,多半會是以個案的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
而是否構成侮辱行為,最重要的判斷依據就是「是否造成他人名譽等受到減損」,這種被羞辱的感覺【並不是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斷】,而必須是以一般大眾的「客觀」感受為準,也就是說,必須以理智第三人的角度,去判斷該行為是否使他人的名譽、人格、尊嚴或是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故判斷上還是有跡可循。
例如多數實務認為三字經、白痴、王八蛋、醜八怪等一般常見的負面形容詞,是會成立侮辱行為的。
然而偶有少數個案在法官衡量整體情形後,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例如先前有被害人稱自己被人當眾罵「醜女」而提告,法官衡酌一切情形後,卻認為「美醜是個人主觀評論」,「醜女」一詞並不足以減損他人名譽,而認為行為人無罪,故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還是要以個案情形為準。
另外,要提醒的是,在「網路」或是其他社群上謾罵他人,也是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的!
因為實務見解認為「網路上的化名,是代表個人在網路世界中的標記,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有所謂的評價存在,可以連結到使用者的人格」,所以只要是符合「公然」的要件,還是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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