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契約嗎?

 

「吳律師,請問如果想要提前終止租約,一定要扣押金嗎?可是我真的住不下去了……」

 
 
 
如果想要提早終止租約,先看看租約有無明文約定「得」或「不得」提前終止!
 
>>如果雙方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就可以隨時終止,也不必付違約金;但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就需要付出1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如果雙方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原則上雙方就必須依照租約履行到約滿為止;然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還是可以自行約定提前終止的條件及違約金數額。
 


 
除了依照契約約定及雙方合意之外,依照民法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還是有部分情形是不用經過他方同意,就可以提前終止房屋租約的喔!
 

【房客部分】

 1.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2.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3.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
 
4.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5.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6.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
 
除危害安全或健康情況危急者外,承租人要提前終止租約,都還是要提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喔!
 
 

【房東部分】

1.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2.承租人積欠租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總額達2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3.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
 
4.承租人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6.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7.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8.承租人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安全。
 
 

 
以上是提前終止租約的相關規定,如果真的遇到租約糾紛,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才不會影響自身權益喔!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生活法律 #民法 #租屋 #租賃契約 #租賃 #租賃糾紛 #法律 #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南昌法律事務所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