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可以要求「測謊」當做證據嗎?!

「吳律師,我想要提告但我沒有足夠的證據,我可以要求被告測謊,作為證據嗎?」



  • 什麼是「測謊」?

「測謊」是透過儀器偵測受測者對於所設計好的問題,所產生血壓、脈搏、呼吸及膚電等生理反應,藉由觀測其生理變化,由測謊人員判讀受測者的回答是否可能在說謊。

也就是說,測謊並不是直接透過機器呈現受測者說謊與否的判定,仍然需要經由測謊人員以其經驗與專業能力,解讀受測者的生理變化,進而判斷受測者是否在說謊。



  • 可以要求測謊當作證據嗎?

一般來說,在民事案件中是不能要求測謊當作證據的!

由於民事訴訟強調「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必須提出充足的證據,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因此有實務見解認為,民事訴訟中「尚不能僅憑對其中一方實施測謊之結果,作為論斷何者所述為可信之絕對或關鍵憑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尤其在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而難以判斷真偽之情形下,尚不能僅憑對其中一方實施測謊之結果,作為論斷何者所述為可信之絕對或關鍵憑據。從而,測謊鑑驗主要用於刑事案件偵查方向之輔助,即使刑事審判亦不得做為主要證據使用,何況於民事訴訟事件,為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兩造就爭點事實本就各執一詞,更涉及主觀認知,要非測謊鑑驗可辨真偽之事,自不得以自身測謊結果代替舉證。


至於在刑事訴訟中,雖然目前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測謊有相關明文規定,但現行實務上,還是有不少法官採信測謊的結果,只是由於測謊的準確度並非100%,因此法院的態度傾向測謊雖可作為證據,但僅供參考,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此外,若要使測謊的鑑定報告作為證據,更需符合以下五個要件,若缺少其中之一,即不能作為證據:

(1)測謊必須經受測謊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2)測謊人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 被告可以拒絕測謊嗎?

可以的!

由於被告享有「緘默權」,在測謊前會先請被告簽署「測謊同意書」,詢問受測人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宜測試等,如受測者不願接受測謊時,自得拒絕測謊,法院亦不得以被告拒絕受測,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對於符合測謊要件的測謊鑑定報告,我國實務普遍認為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程度則由法院自由認定,但不能當作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然而,由於過去因測謊造成不少冤案,因此,也開始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測謊不得作為證據」,只能作為偵查方向的參考;甚至有立委提案要修正刑事訴訟法,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因此將來測謊是否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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