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後,為什麼可以反過來向我求償?

「吳律師,我之前發生車禍,對方的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竟然轉頭向我求償,但保險公司不是本來就要負責理賠嗎?為什麼還可以向我求償?」

 

一、什麼是「代位求償權」?

所謂的保險法上「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法§53所規定,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而言。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被保險人(受害人)發生保險事故,並對於第三人(肇事者)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當保險公司理賠給被保險人後,就可以代位被保險人向該肇事者求償。

這也是為什麼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可以反過來向肇事者求償。

 

二、為什麼要有「代位求償權」的規定?

由於保險制度存在之目的在於「填補損害」,降低事故對被保險人經濟上的衝擊,並非使被保險人獲利,因此,保險法會有「代位求償」制度,就是因為要避免被保險人有「雙重獲利」之可能,同時也要防止肇事者在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就不用負應負的賠償責任。
 
也因為保險公司先理賠才能代位向肇事者求償,因此也能提高保險公司盡速給付保險金的意願。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要件跟限制

【保險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前提——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如果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自己的過失,而對於第三人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理賠後,當然就沒有代位求償的問題!
 
又或者第三人只有部分的肇事責任,則保險公司也只能依照過失比例,部分求償。
【被保險人原則上「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又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然而,由於保險公司只有在理賠的範圍內,有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超額的部分則不得代位,因此如果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比被保險人實際損害還低,被保險人仍然可以就不足的部分,向肇事者求償。
【原則上保險公司求償的對象不能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
 
為了避免保險金「左手進右手出」,最終還是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損害,依照保險法§53第2項規定,除非肇事者是「故意」造成損害,否則如果肇事者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公司原則上就不能代位求償。
【只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才有代位求償權,人身保險則沒有】
 
依照保險法§103、§130、§135、§135-4之規定,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因此,只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代位行使代位求償權,人身保險則不行。
 

以上是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簡單介紹,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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