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已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卻不配合塗銷抵押權該怎麼辦?

「吳律師,我之前跟朋友借錢,設定抵押權給他,結果我還了錢,他卻拒絕塗銷抵押權,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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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抵押權」?
 
依據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簡單來說,「抵押權」就是債務人為了向債權人表示自己會依照約定清償債務,而以自己或他人的不動產作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約還款的話,債權人(抵押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把這筆不動產拿去變現,並且優先受償。
 
而除了不動產之外,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動產亦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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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權會隨「清償債務」而消滅嗎?
 
由於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因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因清償、免除..等原因而全
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此時,抵押人可要求抵押權人出具清償證明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並偕同辦理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所謂抵押權之從屬性,是指抵押權須「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其成立以債權成立為前提,並因債權之移轉而移轉,因債權之消滅而消滅。
 
簡單來說,因為抵押權是為了擔保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故必需該債權存在,抵押權方能發揮擔保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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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抵押權人不配合辦理塗銷登記怎麼辦?
 
這時就只能透過訴訟來處理了!
 
由於地政機關沒辦法就個案認定抵押權是否已經消滅,因此抵押人只能透過訴訟方式,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登記,才能解決這樣的窘境。
 
另外,如果抵押權因超過民法第880條的時效而消滅的話,也可以透過訴訟方式,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
 
然而既然是透過訴訟,自然是需要「舉證」,個案上該如何證明,還是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依個案情形提供建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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