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慣老闆退散,還我加班費!– #勞基法加班費之計算

1.怎樣算加班?加班都有加班費嗎?

 
 
依據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所謂的「加班」,就是延長勞工正常出勤之工作時間。
而當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時,即「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加班費」,或依勞工意願給予「補休」。
 

2.平日加班怎麼計算加班費或補休時數?


(1)平日加班費計算(勞基法第24條及第32條第4項)
勞工於平日工作逾8小時起,第9、10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第11、12小時,加給2/3以上;若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時間者,則需加倍發給,並給予補休。

(2)補休時數計算(勞基法第32條之1)
而補休之時數,則以勞工延長之工作時數1:1計算。
 

3. 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


另外,若是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工作者,亦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工資。

詳言之,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至於雇主使勞工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則應加倍發給;而此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而言。此外,若係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工作者,除應加倍給薪外,並應給予補休。



*至於「#平日每小時工資」之認定,是否僅限於以底薪計算之時薪,而不包含各種加給薪資、全勤獎金或是年末分紅獎金?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的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所以說除了底薪之外,固定發給之交通補助、午餐補助以及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納入計算基礎,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因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則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以上是加班費相關資訊,不知道看完以上加班費計算的規定,大家是否更了解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還有平日與不同假日之間的加班費差異呢?不只是雇主要了解,勞工更要搞懂如何計算加班費,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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