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想跟我老公離婚,但我們都堅持要小孩子的監護權,請問我該怎麼辦?」
婚姻走到盡頭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經常是夫妻協議離婚時,條件談不成的最大因素,但除了上演監護權爭奪戰,爭取「單獨監護」外,難道沒有其他選擇了嗎?怎麼做才是對夫妻及孩子最好的呢?
- 什麼是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
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及第1089條規定,原則上父母是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務,也就是所謂的「親權」或是「監護權」;然而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當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則可以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故所謂的「單獨監護權」是指由爸爸「或」媽媽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成為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而「共同監護權」則是由爸爸「及」媽媽雙方共同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父母雙方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但通常會約定「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顧。
- 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有什麼不同?
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最大的差異在於「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取得單獨監護之一方,是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孩子的生活事項及重大決策,包含遷戶籍、辦護照、就學規劃、金融機構開戶等等都不用經過另一方同意。
但如果是共同監護情形下,主要照顧者雖然可以自行決定孩子的生活事項,但重大事項(例如重大醫療、出境及移民等)則必須經由父母雙方同意才行。
(ps雙方也可以特別約定需要共同決定的事項,其他則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喔!)
但需提醒的是,不論是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父母雙方都還是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喔!並不會因為沒取得監護權就不用扶養孩子!
此外,未取得監護權或是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當然也都享有「探視權」。
- 共同監護有什麼優缺點?
共同監護一向是較少離婚夫妻會選擇的選項,其原因或許跟「重大事項都必須父母雙方同意」有關,這也是共同監護最大的缺點!
因此對於許多已經撕破臉的父母而言,多半會希望自己能單獨取得監護權,才可以自己單獨為孩子做所有的決定,不用再跟交惡的另一方討論,也不需因雙方居住在不同縣市或工作繁忙無法立即配合而衍生諸多不便。
然而,正因孩子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由父母雙方同意簽名才能進行,讓沒有與小孩同住的一方也能擁有孩子的決定權,參與到孩子成長階段重要決定的時刻,也讓孩子不缺少父母任一方的愛,對於願意共同陪伴孩子成長的合作型父母而言,也或許是個可行的選擇。
單獨監護權與共同監護權的優缺點各有不同,孰好孰壞較難一概而論,還是要依照父母雙方實際相處情形,以及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若遇到這類問題,建議還是直接尋求專業協助比較妥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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