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租約到期,房客拒絕搬走怎麼辦?

「吳律師,我之前把房子租給別人,結果房客租約到期之後卻拒絕搬走,請問我該怎麼辦?」

 
 
 
 

*租約到期後,法律怎麼規定?

依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因此,當租約到期之後,房客應立即將承租的房屋恢復原狀,返還給房東,不得擅自拖延,或是向房東要求搬遷費用。
 
但要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因此,如果【房客不搬走】,房東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的話(例如持續收租),就會讓租約以【不定期限】方式存續,這時會對房東十分不利!
 
故建議房東對於賴著不走的房客,一定要積極行使法律上權益,立刻表示不再續約或是要求搬遷的意思,否則就會喪失自己的權益。另外,為了訴訟上的舉證,最好以寄發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通知房客,才能留存證據喔!
 
 
 
 

*租約到期,房東可以直接換鎖嗎?

如果房東趁房客外出不在時,偷偷換鎖,逼他出來面對,或許是個可行的辦法,但要注意的是,這種做法可能會讓自己被房客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如果房東是直接清運房客遺留屋內的屋品,更可能另外觸犯刑法第321條「竊盜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並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喔!
 
雖然實務上是否成立犯罪還是要看個案實際情形以及承審法官見解而定,並非全然會觸法,但除非忍無可忍,不然是不建議採取這個方式!
 
 
 
 

*房客拒絕搬遷,房東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租約到期,房客卻拒絕搬家,房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房客遷讓返還房屋。等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如果房客還是不搬走的話,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關於強制執行所需的費用(含聲請費、鎖匠、搬遷費等),房東可以要求房客負擔,一併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如果是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房東則可以直接以租賃契約當作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不用透過訴訟程序。
 
 
 
 

*簽訂租約時,建議進行「公證」,可節省訴訟成本

從前面的介紹可知,如果遇到房客拒絕搬遷,房東要透過繁瑣的訴訟程序才能取回房屋,為了減少麻煩,建議在簽訂租約時,要記得找公證人進行公證,並且約定得【逕行強制執行】,這樣發生糾紛時,就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把賴著不走房客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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