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肚子裡的寶寶也有繼承權嗎?–談談胎兒的權利能力

「吳律師,聽人家說肚子裡還沒出生的胎兒也是有繼承權的,請問是真的嗎?但都還沒出生要怎麼繼承啊?」

 


一、什麼是「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一個民法上的法律名詞,係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而依據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自然人從他出生到死亡為止,都享有權利能力,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稱法律上地位)。
 

二、「胎兒」有權利能力嗎?

既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那還沒出生的胎兒當然不具有權利能力嗎?不是這樣喔!
 
依據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在母親腹中尚未出生的胎兒,「關於個人利益」部分提前視為他有權利能力,可以享受權利(但不會負有義務喔!),只是如果胎兒日後死產的話,法律上就會認定從來沒有這個人存在,胎兒的權利能力就會「溯及既往」的喪失(從未有過權利能力),之前所享受的利益也就會恢復原狀。
 
*吳律師小補充:雖然在民法上,尚未出生的胎兒是有受到保護的,但除有特別規定(例如墮胎罪間接保護胎兒生命)外,胎兒並非刑事法律所保護的客體!因此,若發生車禍致孕婦流產,孕婦本人雖可以對肇事者提起「過失傷害或重傷」之告訴,但肇事者在刑事上對於死亡的胎兒恐無須負擔過失致死的罪責。
 

三、胎兒有繼承權嗎?該由誰幫他繼承?

根據民法第7條規定,在胎兒利益保護的範圍內,可以提前視為他有權利能力,因此,胎兒當然也跟其他已出生的小孩一樣,享有繼承權!
 
而依據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所以胎兒不僅可以是繼承人,還必須先保留他的應繼分,由媽媽當他的代理人,與其他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1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的情形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時,應由媽媽以胎兒的名義為登記,等到胎兒出生成為民法上的「人」之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如果將來胎兒不幸死產,則再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將胎兒之繼承登記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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