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買到瑕疵商品,該怎麼辦?

「吳律師,我之前去逛街,結果買到瑕疵品,店家卻不讓我退貨,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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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物之瑕疵擔保」?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所交付的商品,應擔保没有價值上或效用上的瑕疵。
 
因此,當買受人發現商品有瑕疵時,可以依法向出賣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但是如果買受人一開始就知道商品是有瑕疵的,或是瑕疵的程度無關重要者,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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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情形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收到商品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如果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
 
若有不能立即知道的瑕疵,等到日後發現時,買受人也應該立即通知出賣人。
 
如果都沒有通知,原則上將會被視為承認所收到的商品沒有問題,而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如果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則不受民法第356條規定限制。(民法第3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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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到瑕疵商品時,可以怎麼主張權利?
 
1. 依據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之責任者,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如果是主張解除契約,買賣雙方就會回到還沒締結買賣契約的時候,因此出賣人要將原先收取的價金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也必須把商品還給出賣人。
 
2. 依據民法第360條:
 
如果出賣人在出售商品時有向買受人保證自己的產品具有一定品質,但商品卻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是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商品的瑕疵時,買受人可以選擇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不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3. 依據民法第364條:
 
商品僅指定種類者,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另行交付沒有瑕疵的商品】,而不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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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的時間限制?
 
依據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時,需於依民法第356條規定通知後6個月內(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例外)或拿到商品後5年間主張權利,否則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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