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這不叫開玩笑,而是「性騷擾」?

最近台灣掀起 Metoo浪潮,讓大家開始關注「性騷擾」的議題,面對連環爆的醜聞,我們更該重視的是「遇到性騷擾時,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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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依據衛福部的定義,簡單來說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或性別有關,會讓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的言行舉止,都可能是性騷擾。
 
而界定性騷擾的最重要因素在於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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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

無論是肢體、言語或視覺上,只要違反他人意願而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行為,都可以算是「性騷擾」行為!
 
甚至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例如「男人婆」和「娘娘腔」等,類似這種言論或態度,如果讓對方覺得不舒服、被冒犯,也都算是一種性騷擾。
 
因此不論是色瞇瞇的窺視或盯視、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暴露狂、有意無意的身體碰觸,或是其他身體侵犯行為等,都包括在其中。
常見的性騷擾行為:

1、未經同意的身體碰觸、強吻、強抱。

2、跟蹤、尾隨、不受歡迎的追求。

3、偷窺、偷拍、緊盯身體隱私部位。

4、展示或傳閱色情影片、圖片或騷擾文字。

5、無故暴露自己私密部位。

6、發表性別歧視、性別偏見之言論。

7、嘲笑他人性別特質或性傾向。

8、開黃腔、講黃色笑話。

9、評論他人長相或身材。

10、探詢他人性隱私及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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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是否為性騷擾?

性騷擾的認定,是從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出發,當被害人感覺不舒服或是違反其意願,就可能構成是性騷擾,故就算是同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身上,也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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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1、如果遇到性騷擾事件,可以的話請先蒐證!
 
2、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3、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讓加害人得到懲罰。
 
4、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5、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或警察報案專線110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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