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交往期間,一起約會出遊、逛街吃飯、看電影、過情人節等等,衍生出的各項費用開支,以及送出的卡片禮物,在濃情蜜意之際,往往覺得是件小事一樣,不會刻意計較;但分手之後,可以請對方把交往期間贈送的禮物、戒指甚至金錢還給自己嗎?
*送出的禮物可以要回來嗎?

依據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情侶之間互贈禮物,自然成立民法第406條之贈與契約。而贈與契約成立後,原則上是【不能】撤銷贈與的!因此,通常也無法請求對方返還贈與物。
*是否有例外情形?

有的!民法上贈與契約成立後,還是有下列4種情形可以撤銷贈與,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
1、 東西送出去【之前】
在把贈與物交出去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都可以依照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
[例外的例外]如果是「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則不可以任意撤銷喔!
2、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之【負擔】
贈與前就有約定好【受贈人要做到什麼事,才可以拿到贈與物】,否則不算數的話,當受贈人不履行承諾時,贈與人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
3、 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犯罪行為】,或【有扶養義務卻不扶養】贈與人
如果受贈人故意對贈與人或其親人犯刑法上的罪,或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沒有善盡扶養的責任,此時贈與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
4、 故意做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的行為
如果受贈人故意殺害贈與人,或擔心贈與人想要撤銷贈與而做出妨礙行為,贈與人之繼承人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7條規定撤銷贈與。
因此,不論是和平分手還是撕破臉分手,情侶之間的贈與除非符合上述4種情形,不然都不能要求對方把贈與的禮物還給自己喔!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也預祝大家情人節快樂!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按讚,分享給更多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