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台灣社會居高不下的離婚比例,除了彼此因生活瑣事不斷磨損,價值觀差異太大等造成的衝突,協議分道揚鑣過各自的生活不失為一種選擇方式,但是若自身在婚姻中原本就是經濟弱勢者,失去倚靠且沒有收入可以支撐自身生活,那該如何是好?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非只有有錢人才會去碰到,任何階層的夫妻都應該好好了解這條法規的基本概念,以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正道。
一、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同居共財是一般的觀念,而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原則上是共有的,但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常見為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稱之),夫妻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財產。請注意,是「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可以向對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何依據?
即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比較,扣掉各自債務,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平均分給較少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哪些?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是雙方的婚後財產,而所謂的「婚後財產」是指:
(1)結婚以後夫妻所取得的,例如:婚後存款、婚後買房、買車
(2)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等
下列則不在請求範圍內,請大家要注意哦!
(1)婚後夫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包含贈與)
(2)婚後獲得之慰撫金
我們是真心希望每對夫妻的婚姻生活都能夠幸福美滿,長長久久走下去,而人生難免都會有不如意之時,除了堅定信念外,保障現實生活的穩定也是非常重要的;當然適時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才能真正維護自已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