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新聞上對於明星夫妻結婚、離婚的花邊報導總是不斷,而我國民法對於「離婚」是如何規定的呢?
1、離婚的方式與要件
(1)#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
兩願離婚是經過夫妻雙方協調、雙方同意而離婚。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做成書面,有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生效。要注意的是,證人必須親自確認雙方有離婚真意,若只是事先在協議書上簽名是不具見證效力的。
(2)#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當雙方協調不成,還是可以透過法院訴請離婚,但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或「其他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詳細內容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羅列10款法定離婚事由,包含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等,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種概括規定使裁判離婚事由具有彈性,縱使沒有第1項所列的法定離婚事由,但如有其他使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仍可以透過法院訴請離婚。
(3)#調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30條)
若雙方協調不成,可透過中立客觀的調解委員在衝突性較低的情況下協助釐清雙方主張。且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縱使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仍會先經法院調解。若調解成立,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效力。
2、離婚的效力
(1)#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我國民法對於夫妻財產訂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若沒有特別約定,法律上會認為雙方是採「法定財產制」,而離婚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此時應分別計算夫妻的婚後剩餘財產,雙方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差額。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民法第1055條)
若離婚時子女尚未成年,會牽涉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依協議或透過法院酌定。未負擔或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一方則會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3)#扶養費(民法第1116條之2)
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縱使沒有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對於子女的扶養費仍要共同負擔。要注意的是,扶養費與贍養費是不一樣的概念,贍養費規定於民法第1057條,必須在符合一定要件下才可以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