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有限公司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後,發現該建物停車場於落成後未訂定完善管理條例、且當時的建商又有超賣停車位之情事,導致停車場使用現況混亂,無車位證明書者竟能占用停車位。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與其餘住戶之權益,決定向占用車位之住戶請求騰空返還停車位。
被告應將停車位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並按月給付原告即全體所有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