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本所委託人P姓父女對多次跳票之珠寶公司聲請民事返還投資款之支付命令調解成立

案例事實:

潘姓父女因投資需求,向被告簽訂鑽石信託合夥案,並約定若出資金額到期不續約,被告應於約定時間返還出資金額與買賣利潤。潘姓父女於到期日前事先向被告表示之後不續約,但到期時被告卻未依約定返還款項。

 

調解成立內容:

兩造同意本案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伍仟元,另就原告於另案主張貳佰伍拾萬元之債權,原告同意以倆佰萬元為和解金額,兩造和解金額共計為柒佰柒拾柒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