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父女因投資需求,向被告簽訂鑽石信託合夥案,並約定若出資金額到期不續約,被告應於約定時間返還出資金額與買賣利潤。潘姓父女於到期日前事先向被告表示之後不續約,但到期時被告卻未依約定返還款項。
兩造同意本案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伍仟元,另就原告於另案主張貳佰伍拾萬元之債權,原告同意以倆佰萬元為和解金額,兩造和解金額共計為柒佰柒拾柒萬伍仟元。
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