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氏兄弟等人繼承母親之土地,原先承租此土地之原告遂與他們續約,沒想到之後原告竟擅自將土地轉租給他人,違反租約「不得任意轉租」之約定。黃氏兄弟向原告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終止雙方租約,但原告仍堅稱雙方仍存有租賃關係、有權使用土地等等,並向黃氏兄弟三人提出告訴。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