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被上訴人積欠銀行之債務,其經銀行聲請拍賣資產後仍未還清,爾後趙先生輾轉取得其債權,調閱資料後發現被上訴人竟將繼承之房地贈與給他人,趙先生深怕自身權益受損故提起請求撤銷詐害債權卻被駁回,故決定透過吳志南律師再提起上訴。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願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貳百萬元。
二、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取回提存物(擔保金陸拾萬元),並聲明對於該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
三、上訴人受領第一項金額後,願撤回強制執行程序。
四、上訴人受領第一項金額後,願撤回對被上訴人一切民、刑事訴訟及非訟程序之聲請。
五、上訴人願拋棄對第三人及被上訴人之債權與其他一切權利。
六、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