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僱傭」跟「承攬」有什麼不同?

「吳律師,我前幾天無預警被解僱,但我老闆卻跟我說因為我簽的是『承攬』契約,不適用勞基法規定,所以不用給我資遣費,他這樣說合理嗎?!我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
 
「假承攬、真僱傭」這類的勞資爭議,在我國十分普遍,但難道公司只要和員工簽「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用管《勞基法》的規定了嗎?「僱傭」跟「承攬」又有什麼不同呢?讓我們接著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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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僱傭」?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簡單來說,僱傭契約提供的是「勞務」,一方只要有為他方服勞務,縱使提供勞務未達預期,他方仍須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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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承攬」?
 
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則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契約目的,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須有一定之成果呈現,有結果才有報酬。
 
原則上,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較高度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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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麼認定是「僱傭」還是「承攬」?
 
勞雇雙方是何種關係,不能只看契約內容或是單方面說了算,仍然要看兩人之間的「實際關係」來認定。
 
簡單來說,就算雙方合意簽署契約,但從整體提供勞務的事實來看,若與契約內容不符,仍可能會依實際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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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會發生爭議,通常是有「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發生。當發生此類爭議時,法院通常會依個案事實來認定雙方究竟是屬於僱傭還是承攬關係。
 
而實務上認定方式主要會參考「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的內容,通常只要勞工具備「其中之一或二項」,法院就會從寬認定雙方為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
 
1. 人格從屬性:
指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方法」及「給付勞務地點」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不能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必須接受事業單位對其考核、必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或不能以自己名義提供勞務等。
 
2. 經濟從屬性:
如勞工「不論工作有無成果,事業單位都會計給報酬」、「無須負擔營業風險」、「不須自行備置勞務設備」、「僅能依事業單位訂立或片面變更之標準獲取報酬」、「僅得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第三人私下交易」,則認該勞工具經濟上從屬性。
 
3. 組織從屬性:
指勞工納入事業單位之組織體系,須透過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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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從屬性」外,主管機關及法院多半也會參考事業單位有無辦理勞工保險、是否薪資扣繳,以及同一事業單位內提供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去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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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凡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且對僱主有從屬關係者,即為勞基法所指之勞工,受到勞基法保障。而實務上對於工作契約之屬性,究為「承攬」或「僱傭」關係,會從所提供之勞務實質內容去判定,而不拘泥於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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