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見證」、「公證」霧煞煞,一次搞懂兩者的差異!

「吳律師,我可以委託你幫我公證嗎?」、「吳律師,這份契約就麻煩你見證了!」

 

越來越多人會希望簽約時,能有律師在旁給予協助或是進行公證,以確保契約的效力,但是等等!公證可不是誰都可以做的!「見證」跟「公證」也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今天就來簡單介紹「見證」跟「公證」究竟是什麼?

 


一、什麼是「見證」?

所謂見證,是指在場親自「見聞」一個特定的事實是否存在或真實。而見證人則為「居於第三人地位,為契約成立之證明人」。

 

關於見證人的人選,法律上並沒有特殊規定,一般人也都可以擔任見證人,但有時因所涉及的法律事項較專業或重大,也有不少人會選擇請律師擔任見證人。因為當律師進行見證時,多半會針對將見證的事項,初步確認是否符合法規範,或是是否存有重大風險或缺漏,並適度提供建議;後續發生爭執時,見證律師也會在訴訟上作證、說明,因此對於當事人而言,選擇律師擔任見證人會是相對有保障的。

 

一般生活中,多數法律行為的成立或生效,是不需要見證人的(但原則上只要是合法的事情,都可以進行見證);只有少部分的情形,例如結婚(民法§982)、離婚(民法§1050)、代筆遺囑(民法§1198)等,才會基於法律規定,應具備見證人才能成立或生效。

 

因此,除了法定事項外,「見證」其實並沒有實質的法律效果,主要是為了「強化法律關係的可性度」(例如契約是否確實存在,契約是否由雙方當事人親自簽署等等)。例如經過見證之契約,如果事後發生爭執,即可透過見證人的親身見聞,還原並釐清事實,避免雙方各說各話。

 


二、什麼是「公證」?

至於「公證」,則是針對當事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予以證明法律行為或某特定事實的「存在」以及契約「內容之真意」。

 

而依照公證法規定,公證「只」能由法院或民間的「公證人」來辦理,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進行公證的。(當然律師也不行!!!)

 

既然公證的要求較高,自然也有較高的效力,例如(1)經過公證的事項,會「具備較高的可信度」,原則上法院會承認公證書的真實性,並依照契約內容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除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外,是很難被推翻或爭執的(民事訴訟法§358),以及(2)可作為執行名義(公證法§13、強制執行法§4)。

 

例如常見的金錢給付契約、租賃契約、買賣契約等,若於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時,之後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話,就可以拿經公證的契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須要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省時又省力。

 

以上是關於見證及公證的簡單介紹,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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