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代位繼承」?

「吳律師,請問我可以繼承我爺爺的遺產嗎?聽說只有特殊情形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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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的順序
 
依據民法第1138及第1139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因此,若被繼承者沒有留下遺囑,則會依照法定繼承順位分配遺產,依序由子女、孫子女、父母、手足及祖父母等繼承。
 
(有前順位之繼承人,後順位就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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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代位繼承」?
 
至於所謂的「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40條所規定之情形:「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舉例來說,小明的爸爸在10年前已經過世,則現在爺爺過世時,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小明,就可以代位繼承爸爸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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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麼情形會發生代位繼承?
 
由民法第1140條規定可知,只有在被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與「喪失繼承權」兩種情形,才會發生。
 
而且可以代位繼承的人,必須是「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其他人不行喔!
 
*關於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是規定在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如果想瞭解更多,歡迎參考本所2023年5月6日的貼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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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繼承可以拋棄嗎?
 
代位繼承的繼承人,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資產,也是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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