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吳律師,為什麼我明明住台北,要提告卻要去高雄告啊?這樣不是對我很不方便嗎?!」
 
如果要提起訴訟,最先要面對的問題就是:「我該向哪個法院提告?」,也就是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
 
相信很多人都曾遇過在自家附近的法院提告之後,卻被移轉管轄到被告的所在地,導致每次開庭時都要舟車勞頓。但明明就住在台北,為什麼要去高雄提告呢?
 
這可是有原因的!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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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必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告而設之制度,也就是「以原告遷就被告」的意思。
 
這是為了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導致被告疲於奔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規定,原則上,如果要對他人提告,是要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的,因此必須在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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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特別管轄
 
如果是民事訴訟法第3~19條所定情形,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提起訴訟,例如:
 
1、侵權行為: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5 I)
 
2、契約關係: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2)
 
3、票據關係: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3)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22條規定,除了專屬管轄案件外,原告可以自己決定要在哪個管轄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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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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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合意管轄
 
除了專屬管轄外,當事人也可以用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訴§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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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原就被原則的例外-應訴管轄
 
除了專屬管轄外,如果「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則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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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果在錯誤的法院提告,怎麼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因此如果在錯誤的法院提告,可是會被移轉管轄的!
 
*若無法裁定移轉,則是會被裁定駁回(民訴§249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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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關於「以原就被原則」及「管轄」的簡單介紹,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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