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爸爸過世後,把土地給我們三兄弟繼承,現在我大哥現在想把他那個部分賣掉,但那可是我們的家產呢!要怎樣才可以不落到外人手裡?」
Q:優先承買權定義?
依據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權利人),出賣人依法或依契約出賣特定物時,有享有與第三人「同一條件」購買的優先承買的權利。
Q:常見的優先承買權有哪些種類?
1. 約定優先承買權:
是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所生的優先購買的權利。
2. 法定優先承買權:
在一定的情況下,立法者為了防止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落於外人手裡,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常見法定優先承買權有以下幾種:
(1)共有人:「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34條之1有明文規定。
(2)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土地法104條有明文規定。
Q:共有人怎麼知道土地上對誰有優先承買權?
共有土地所有人(即出賣人)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檢具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健保卡)、印章、買賣契約書正本等資料,至地政機關申請同一地(建)號之他共有人(即優先購買權人)第三類土地謄本。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應另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健保卡)、印章。
Q:優先承買權的時效為何?
1. 共有人:必須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2. 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必須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表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所以,答案應該非常清晰明瞭了吧,要讓共有的土地不落入外人手裡,那就必須行使優先承買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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