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公設辯護人」?

「吳律師,我最近看《八尺門的辯護人》,發現劇中幫被告辯護的人,不是律師,而是公設辯護人,但什麼是『公設辯護人』啊?跟律師有什麼不同呢?」

 

 

一、法庭中,不同法袍其實代表不同身分!

依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的規定,法袍,以黑色為底,依照身份不同鑲不同的邊。
 
• 法官-鑲藍邊
• 檢察官-鑲紫邊
• 書記官-鑲黑邊
• 公證人-鑲紅邊
• 律師-鑲白邊
• 公設辯護人-鑲綠邊
 
本篇要介紹的「公設辯護人」即是穿著「綠邊」法袍。
 

 

二、什麼是「公設辯護人」?

為了維護人民受審判時也能享有基本人權,接受公平、公正的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刑事被告都享有隨時委任律師替自己辯護的權利。
 
然而,如果刑事被告因為無資力或其他特定原因「未選聘律師為辯護人」,且「符合特定要件」時,國家就需要提供他一名辯護人以維持他們的權利,因此就有了「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產生。
 
簡單來說,公設辯護人是經過考試及格或經轉任,編制在法院內,受領國家薪俸的公務員,當刑事被告符合法定要件,需要辯護人維護其權利時,國家就會指派公設辯護人替其辯護,來保障人民的刑事程序基本權利。
 

 

三、哪些人可以接受「公設辯護人」辯護?

不是每個沒有委任律師的刑事被告,都可以適用公設辯護制度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會由法院為刑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上述案件,如果刑事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時,審判長也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除此之外,「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或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抑或是「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也都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
 

 

四、「公設辯護人」制度跟「法律扶助」有什麼不同?

「法律扶助」也就是一般民眾所說的「法扶」,是指對於需要專業法律協助但又無力負擔律師費的弱勢民眾,給予幫助的制度。
 
弱勢民眾如有法律上的需求,例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等等,都可以透過法律扶助法的規定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
 
而申請法扶,主要是依申請人本身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例如經濟狀況在一定額度以下,或是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要件),並不單以案件類型區分,因此民事案件也有機會得到法扶的協助,與公設辦護人只針對刑事案件被告有所不同。
 

 

五、「公設辯護人」跟「律師」有什麼不同?

而公設辯護人與一般律師最大的不同在於,公設辯護人是領受國家薪俸的公務員,要等審判長指派才會出動幫刑事被告辯護,不像律師可以自行收費接案,因此,律師的自主性與獨立性較高,通常對於承接個案的掌握度也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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