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婚前協議」?簽了就有效嗎?

「吳律師,我下個月要結婚了,我想先簽婚前協議,約定如果對方外遇就要賠償我100萬而且要無條件答應離婚,這樣可以嗎?」

 


一、什麼是「婚前協議」?簽了就有效嗎?

所謂的婚前協議,指的是雙方在結婚之前,針對婚姻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或是相關事項,事先做好約定的契約。

原則上,在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是法律禁止規定的情形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是自願簽署,都會是有效的!除此之外,只要經過雙方同意,事後也都是可以修改的喔!

 


二、哪些事項可以由夫妻協議?

【法律有規定可以由夫妻協議的事項】


1、婚後是否冠夫(妻)姓(民法§1000)

夫妻結婚後可以各保有其本姓,也可以約定冠夫(妻)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婚後的住所(民法§1002)

可以協議與公婆、岳父母同住,或是夫妻兩人自住,如果無法達成共識,也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

 

3、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民法§1003-1)

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務分擔情形分擔,但也可以自行約定由一方全額負擔或是分擔比例。

 

4、夫妻財產制(民法§1004)

夫妻可以自行約定要用「共同財產制」或是「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將來萬一離婚或是一方死亡時,就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1030-1)的問題。

(關於「#夫妻財產制」的介紹,可參考本所111年8月24日之文章分享)

 

5、自由處分金(民法§1018-1)

夫妻可以自行約定一定數額的零用錢,專給一方使用,不需作為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6、子女的姓氏(民法§1059)

子女的姓氏可由夫妻雙方於子女出生登記前約定,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協議,就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承認可以由夫妻協議的事項】

 

1、死後的財產分配

事先約定死後的財產分配,或是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都被食物認為是可以的。

 

2、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協議

如果配偶權遭侵害,可以請求他方賠償精神慰撫金,因此事先約定賠償的數額,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約定的賠償數額太高,還是有可能被法官酌減喔!

 


【實務認為無效的婚前協議事項】

 

1、預立離婚的約定

如果約定「如果發生某事,就離婚」,因涉及預先約定離婚條件,違背婚姻的價值,法院認為這樣的約定「即屬跡近兒戲與善良風俗有背」,因此無效。

 

2、性生活的約定

因為涉及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如果透過約定強制履行的話,有違人性尊嚴及違反公序良俗,因此無效。

 

3、過於嚴苛的財務分擔

如果是較嚴苛的財務分擔,除非有加上「如婚後雙方經濟狀況改變,可另行協議或依比例調整」的條款,否則仍有可能無效。

 

4、剝奪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為了保障子女最佳利益,實務認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是不可以任意免除或剝奪的,因此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由上述介紹可知,除了預為離婚約定、干涉性自主權、侵害人性尊嚴等違反公序良俗事項外,原則上只要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自願同意簽署的婚前協議,都是有效的喔!

 


以上是關於婚前協議的簡單介紹,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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