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慰撫金」?

一般我們區分損害性質,可以分成先依據權利性質分成「財產權」、「非財產權」再各自往下區分成「財產上損害」以及「非財產上損害」。以下就這四點仔細區分:
 
1、就財產權上財產上損害,民法的契約法、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法等等都有做詳細之規定,現行民法也是以此目的為規定為大宗。
 
2、就財產權上非財產上損害,因為現行法下並無相關規定,所以在物被侵害時,被害人是無慰撫金請求權的喔!
 
3、就非財產權上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以下案例說明為例:
 
假設今天開車無故遭他人追撞而發生車禍,則因為身體受有損害而支出醫藥費、看護費等等支出,則為典型之「非財產權上之財產上損害」,此時損害賠償則可以依照民法第192條及193條去做請求!
 
4、那甚麼是「非財產權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呢?
 
其實也就是我們所謂的慰撫金喔!在我國民法第18條規定,慰撫金請求權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但無論是侵權行為(民法第194、195條第1項)或是契約法上責任(民法第227條之1),於被害人人格權被侵害時,均得請求慰撫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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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詳細看看吧:
 
Q:什麼是慰撫金呢?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實務上也曾做過解釋:「慰撫金定義」乃是指權益被侵害所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或肉體痛苦),所支付之相當數額之金錢,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及慰撫其痛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意旨參照)
 
Q:慰撫金如何計算?
 
「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責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以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 ,綜合認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
 
Q:那植物人已無法感受精神痛苦,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吳OO於事故發生後雖即呈現半昏迷現象,並成為植物人直至去世,其間雖喪失識別及意識能力,惟其於生理上所受損害不言可喻,僅因腦部喪失功能致無法以言語表達,尚難謂客觀上被害人之生理並無受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
 
實務目前是肯認的喔!
 
Q:近親者的精神痛苦可以請求嗎?
 
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據本條規定,加害人必須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始得請求慰撫金。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也就是說,在發生重大損傷案件時,比如被害人成為植物人或四肢癱瘓,被害人家屬,得基於其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受損(身分法益受損),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的身分法益受侵害,請求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
 
所以依照目前現行法規,近親者是在身分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時,可以請求慰撫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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