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之前收到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我拆除我家頂樓的違建,但不是聽說以前的違建可以暫緩拆除嗎?我該怎麼辦?」
由於各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建築管理條例不盡相同,本文的介紹會以【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為主喔!!!
一、什麼是「違章建築」?
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所謂的「違章建築」,就是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簡單來說,沒有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且發執照,卻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就叫作「違章建築」。
實務上常見的違建類型包含:房屋隔間出租、頂樓加蓋、陽台外推、夾層屋(樓中樓)、騎樓外推等。
二、什麼是「既存違建」?
以台北市為例,所謂的「既存違建」是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而所謂「新違建」則是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各縣市劃分既存違建的時間點不同,如新北市政府訂定98年6月25日為劃分日期;台中市政府則以100年4月20日為劃分日期)
*舊有違建:一般指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老舊房屋:指民國34年10月25日以前及台北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三、違章建築一定要拆除嗎?
依據「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的規定,違建會因為是[新違建]抑或[既存違建]而有不同的處理原則。
1. 新違建:
原則【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2. 既存違建:
原則【拍照列管,暫緩拆除】。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則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3. 施工中違建:
不符合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但是要注意!既存違建只是暫緩拆除及拍照列管,並不代表合法!因此沒有所謂「就地合法」的情形喔!!!
四、如果不服主管機關的拆除命令,該怎麼辦?
以台北市為例,如果接到主關機關要求限期拆除違建,
當事人可以提起【訴願】要求撤銷原處分;
或是申請「公寓大廈調處暨違章建築爭議處理委員會」審議,以資救濟。
如果都還是維持原處分,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主張,爭取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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