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老公之前失蹤,已經幫他聲請死亡宣告了,沒想到他竟然回來了,但我繼承房子後已經賣掉了,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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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死亡宣告」是什麼?
民法第8條就死亡宣告作了以下規定: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是自然人失蹤一定期間後,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之法律效果。
所以死亡宣告,只是法律上用來消滅以失蹤人住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並非真的需要自然人真實死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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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誰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依照上面法條規定,聲請人可以為「利害關係人」、「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是指對死亡宣告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例如繼承人、配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等等。
檢察官,為了維護公益,也可以代表國家獨立聲請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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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死亡宣告的效力為何?
依照民法第9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所以說,法律上就死亡宣告之效果,是採「推定」,也就是說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反證推翻之,不過要注意的是,僅限提出反證的特定人間才有推翻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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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死亡宣告可以撤銷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所以說,受死亡宣告人如果有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的情形,那利害關係人跟檢察官,也是可以再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的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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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假設碰到像本件一樣的問題怎麼辦呢?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而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2項也規定:「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所以說,今天太太聲請死亡宣告後,因為繼承而已經合法繼承了先生的遺產,在撤銷死亡宣告後,太太出賣遺產的行為還是有效喔!
只是,就賣得價金,必須在現受利益之限度內,還是要負返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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