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消滅時效」?

「吳律師,我之前發生車禍,結果請求損害賠償的時候,對方卻主張已經超過2年,拒絕賠償,請問我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消滅時效」?

 所謂的「消滅時效」,是指債權人如不於一定期間內行使請求權,債務人即得行使「抗辯權」拒絕清償的制度。
 

 

二、消滅時效有多久?

 原則:15年(民法§125)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例外:
(1) 5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126)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是「5年」。
 
(2) 2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127)
>>旅店、飲食店之住宿費、飲食費;運送費;醫生之診費;律師、會計師之報酬;技師、承攬人之報酬等費用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是「5年」。
 
(3) 侵權行為之消滅時效(民法§197)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三、消滅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依據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此,原則上當權利人可以行使請求權時,就會開始起算了。
 
但如果是侵權行為案件,則分別是以請求權人「知悉」及侵權行為「發生」起算(民法§197)。
 

 

四、如果超過消滅時效怎麼辦?

依據民法第144條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並不因此而消滅,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得以拒絕給付。
 
因此,除非債務人自願履行給付,否則一旦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權」,就可以合法拒絕債權人之請求!
 

 

五、消滅時效可以中斷或重新計算嗎?

可以的!依據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等事由而中斷;而依據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此,債權人如果在時效到期前,為請求、起訴或經債務人承認的話,消滅時效是可以因此中斷,並重行計算的!(ps債權人仍要遵守民法§130~136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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