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特別代理人」?

 

「吳律師,我老公過世後,我要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時,卻因我與孩子同為繼承人身分,被地政人員告知我無法代理孩子辦理,請問我該怎麼辦?」

 
 
 
 

一、什麼是「特別代理人」?

所謂的「特別代理人」,相較於基於法律規定而生的法定代理人,是【由法院所選任】的代理人,用以保護無訴訟能力人或未成年人之利益。
 
由於有訴訟能力才能在法院為訴訟行為,如果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則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本人行使訴訟行為。
 
但實際上當事人卻可能無法定代理人(未聲請監護宣告)、或雖有但實際上無法行使代理權(例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因此才須特別代理人制度。
 
 
 
 

二、什麼時候需要特別代理人?

1、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
依據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2、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
依據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3、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所以如果當事人陷於失智、精神錯亂或變成植物人,在未為監護宣告前,無人可為其為訴訟行為,為避免訴訟久延而受損害,可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誰可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1、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時
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聲請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2、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可聲請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3、無訴訟能力時
當事人的親屬或利害關係人,甚至對造,都可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四、特別代理人有什麼權限?

 
由於特別代理人是法院針對特定事項為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選任的代理人,因此特別代理人的權限「限於處理該特定事項」。
 
例如未成年子女與媽媽同為爸爸(已逝)之繼承人,這時就應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以辦理遺產分割事宜。當法院做出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後,特別代理人就具有為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之權限,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另外,如果是訴訟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規定:「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因此,特別代理人原則上可以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以避免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
 
 
 
 

五、誰可以擔任特別代理人?

如果是親屬聲請,可聲請法院選任由目前主要照顧之人、親屬、清楚案情之人或是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
 
*如果無適合之人可擔任特別代理人,法院會選任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法院會發文請律師公會徵求有意願之律師擔任),而律師酬金則由法院酌定。
 
另外,聲請人聲請時,應釋明當事人無訴訟能力之事由,例如提出醫院診斷證明、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等,已屬於無訴訟能力之人,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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