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阿嬤年紀大臥病在床,我可以幫她簽約賣房子嗎?」
「蔡律師,我阿公有輕微失智,又容易相信別人,我擔心他被人詐騙,我可以怎麼辦?」
一、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有何不同?

當成年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時候,依照其判斷力、表達能力喪失、下降程度的不同,親屬可以分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如果【完全無法】進行判斷、表達,得依照民法第14條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只是判斷力、表達能力【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者,則依照民法第15條之1聲請「輔助宣告」。當事人判斷力、表達能力是否喪失,或是下降的程度是否達到標準,是要由聲請人向法院提出證明的,可以是提供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或由證人、鑑定人提出陳述,再由法官審酌相關證明,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
>>罹患失智症、帕金森氏症,或是已經重病在床、腦中風癱瘓無法回應外界情形者,都是實務上常見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情形。
二、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
依照民法第15條規定,「監護宣告」會讓當事人變成「#無行為能力人」,必須由【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而依照民法第15條之2規定,「輔助宣告」不會剝奪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但會限制當事人做以下法律行為時,必須得到【輔助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否則不生法律效力:
1)擔任商家、公司或企業的負責人
2)借錢、為他人擔任保證人、贈與以及信託
3)為訴訟行為
4)與他人和解、調解或簽訂仲裁契約
5)不動產、汽車等重要財產的買賣、抵押、租賃或借貸
6)遺產分割、預立遺囑將遺產贈與他人以及拋棄繼承權
7)其他經聲請人或輔助人特別指定禁止的行為
三、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包含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誰可以擔任監護人及輔助人?
依照民法第1111條及第1113條之1規定,法院會從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中,依個案情形,衡酌【#當事人最佳利益】後,選出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或輔助人。
五、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六、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1)聲請狀
2)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
3)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殘障手冊影本等證明文件。
4)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