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哥在我爸媽過世後,霸佔他們的遺產,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我只能被迫接受嗎?」
一、繼承權的基本概念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享有繼承權,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益與義務,除非有民法§1145所規定之喪失繼承權事由、被繼承人預立遺囑分配遺產,或是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否則是不得任意剝奪的!
因此,若有其他繼承人或是第三人做出【侵害繼承權】的行為時,即可透過「繼承回復請求權」爭取自身權益!
二、什麼是「繼承回復請求權」?
所謂的繼承回復請求權,就是民法§1146所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而所謂的「繼承權被侵害」包含【繼承資格被否定】以及【繼承標的物被占有】,簡單來說,舉凡遺囑侵害特留分、遺產被竊取占用、偽造分割協議、否認繼承人有繼承資格、偽造遺囑等等,都可能構成「繼承權被侵害」之情事。
故當有非真正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否認真正繼承人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時,真正繼承人即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回復繼承權,以排除繼承財產所受侵害。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要件
1. 請求權人:繼承權被侵害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 行使對象:(1)以真正繼承人自居之『非真正繼承人』或(2)雖為真正繼承人『但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人。
3. 消滅時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或「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
>>然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真正繼承人仍然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例如依民法§767規定,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四、「侵害繼承權」之案例
1. 胎兒繼承權受侵害
由於胎兒也享有繼承權,且「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民法§1166Ⅰ),因此,當胎兒的繼承權被侵害時,可以由媽媽以法定代理人之身份,請求重新分割(民法§1166Ⅱ)或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回復胎兒繼承遺產之應繼分。
2. 非婚生子女被排除在繼承人外
如果明明是繼承人,卻被排除,自得依法主張繼承權受侵害,而依民法§1146規定請求回復。
3. 特留分受侵害
如果被繼承人之遺囑違反民法§1187規定,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該繼承人即得依民法§1225規定行使「扣減權」,主張自己的權益。
4. 遺產「被減少」
如果是現金、動產等遺產,被部分繼承人或第三人盜領、占有或是隱匿等,因會減少遺產的數額,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故得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向其請求返還。
5. 偽造或無效的遺囑
依據民法§1145Ⅰ(4)規定,偽造遺囑者當然喪失繼承權,因此,如果持假的遺囑去欺騙其他繼承人,其他繼承人發現後,即得於消滅時效內,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向其請求返還所繼承之遺產。
如果是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而無效時,繼承權遭受侵害之繼承人亦得依繼承回復請求權,請求依法定應繼分繼承遺產。
以上是關於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簡單介紹,由於每個個案的情況都有所不同,如果真的遇到類似問題,建議還是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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