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顧名思義,就是顯示、彰顯某個代理行為,白話文也就是「看起來是代理」。既然看起來是代理,那實際上就不是一個有權代理,而是無權代理的一種態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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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表見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若本人(被代理人)不承認,依照民法第110條規定,應由無權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在一定的要件下,交易相對人卻可以要求本人(被代理人)負授權人的責任,也就是所謂的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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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見代理的要件
 
民法第169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但民法的條文看起來好難理解喔,簡單來說,今天本人授予代理權予代理人,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本人應該要負本人責任。
 
但如果本人不授予代理權給代理人,卻以自己行為「表示」授予代理權給代理人,或知道他人表示為代理人卻不反對,法律就規定本人要負責了!
 
從以上得知,表見代理主要是處理相對人信賴本人授予代理權之情形,也可以說,表見代理就是權利外觀理論的運用。要件如下:
 
(一) 代理權外觀存在
相對人要主張本人表見代理責任,必須要是相對人信賴代理權存在,所以代理權外觀必須存在。
 
(二) 可歸責於本人
為了合理分配無權代理的危險,若代理權外觀在可以歸責本人之情事下出現,本人就應該負責。
 
(三) 相對人正當信賴
雖然代理權外觀係可歸責本人,但相對人也應該善意信賴此外觀,對於無權代理一事並不知情,而且,還要是從理性誠實的人角度為出發,在該情況下是否也會信賴代理權存在,才能真正認為相對人的信賴是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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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例
 
(一) 由自己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
 
實務曾認為,若僅交付自己印章委託辦理特定事項,因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比比皆是,若均須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但若交付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所必要之印鑑證明、印章及不動產所有權狀,假設以這些重要文件去為不動產買賣,則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二) 明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
 
設有一間公司(法人甲),其員工乙以甲之名義向相對人丙訂購貨物,丙並將該貨物送至該公司,依照企業營業活動組織,應能適時表示反對、阻止或干涉,但甲卻也收下貨物,依照丙的合理信賴而言,甲此時應負授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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