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讓與擔保」?

「吳律師,我之前跟鄰居借錢啦,對方一直要我把名下的房子子轉給他才要借我,我沒辦法,只好移轉登記給他了,但我現在還錢了,他不把房子還給我了,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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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讓與擔保?
 
所謂「讓與擔保」係指為擔保債務,移轉標的物之財產權於擔保權人,使擔保權人於擔保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等到清償後,該擔保物就必須返還予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受償。
 
是一種我國為了工商經濟發展,創設之一種非典型的擔保物權制度,也是一種習慣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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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是不是很難懂?
 
簡單來說,也就是債務人把名下的資產(動產、不動產皆可)所有權交給債權人,作為債務的「擔保」。讓與擔保之法律構造,其實和信託法上之信託行為非常類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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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讓與擔保的法律效力?
 
讓與擔保作為一種習慣物權,已經慢慢為實務所接受,所以此種擔保物權是可行的。並且,在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後,若無契約特別明定,受讓人,也就是債務人,仍然可以使用該不動產的喔!
來看看實務怎麼說:
 
「讓與擔保在對外關係,受讓人就供擔保之物雖已取得所有權,但在內部關係,對於讓與人仍僅得以擔保權人之資格,在擔保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以故,依擔保權內容言,讓與人之占有供擔保之物,在受讓人方面,尚不得主張其為無權占有。亦即基於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基本法律關係,讓與人自不得主張受讓人無占有權源。」(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民事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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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還沒清償借款怎麼辦?
 
依照實務見解,如果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並且就該賣得價金充作借款,也就是債權人進行清算,而且在清算後如有餘額,就應該返還給債務人喔!(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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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回到本件,如果在清償借款後,債權人可以拒絕返還房屋嗎?
 
承上面說的,現在實務已經慢慢接受讓與擔保的存在了,所以如果已經清償借款後,是可以向債權人訴請返還房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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