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裁判費?

 

所謂的「裁判費」,其實就是法院開庭所需的服務費用,包含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沒有裁判費,但民事訴訟是採有償主義,所以有裁判費喔!依照法律規定,原告起訴後,應先向法院「預納」裁判費,在法院裁判後,除民事訴訟法第80條到第86條定之情形外,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而民事訴訟裁判費又因財產權及因非財產權而起訴而有不同,前者會依據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徵收不同裁判費用,後者則統一收取三千元,來看看法律規定吧!

 

  • 因財產權起訴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77-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因非財產權起訴之情形,民事訴訟法77-14:

「I.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1.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是不是看文字看得有點模糊?!沒關係,這邊有司法院網站做的圖表幫你整理好!



Q:律師費可以算入裁判費嗎?

 其實通常律師費用,是不能算到民事訴訟費用(裁判費)中的。但如果是基於法律規定必需選任訴訟代理人(律師)的情形,也就是三審,因為我國民訴三審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民事訴訟法中第466-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1.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也就是說,除非是第三審所委任的律師費用,才可列入訴訟費用(裁判費)中。

 

Q:裁判費溢收怎麼辦?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返還,或是法院自己發現,依職權返還喔!

 

Q:如果不繳裁判費會怎麼樣?

如果當事人裁判費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當事人補繳,若當事人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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