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什麼是「禁奢條款」?

「吳律師,我看那個新聞上的有錢人齁,聽說欠了國家好幾千萬稅呢,啊那他們這樣還可以過得很奢侈嗎?政府會管嗎?」
 


 
大家都知道繳稅是國民義務之一,既然善良守法的民眾都負起責任乖乖繳納稅捐,則面對積欠國家高額稅捐的有錢大戶人家,怎麼會有可以照常吃香喝辣、奢侈度日的道理呢!為了解決此一現象,立法者在行政法上就有因應的規定,一起來看看法條吧!
 


 
行政執行法17條之1第一項: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所謂積欠一定金額,是指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所以其實不僅是稅款,其他包括罰鍰、規費等等,都包含這個規定裡面喔!
 
而就數額而言,法務部是以新台幣1000萬為界定,所以說,當一個自然人積欠國家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就會有這條規定的適用喔!
 


 
那政府怎麼限制呢?
從條文可以知道,包含禁止購買一定以上金額(2000元)的商品、禁止搭乘特定交通工具(飛機、郵輪、高鐵)、禁止高消費場所娛樂(酒店、舞廳、接待所等等),甚至按照地區而限制不同的生活費級距(北區24,000元、中區18,500元等等),以限制違反行政上義務的人過著以往的奢侈生活,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喔!
 


 
如果違反禁奢條款會如何呢?
這種時候,行政執行處可以限期命令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的資金運用情形;
 
如果義務人不清償、不報告或虛偽報告者,行政執行處也可以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限制其住居。
 
最嚴重的情形,於必要時,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對義務人為拘提或管收喔!
 


 
我們發現有人有以上情形,可以怎麼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這種情形,發布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檢舉獎勵作業要點」,檢舉人如果發現有以上的情況,可以向行政執行署檢舉,查證屬實後,還可以拿到獎金喔!
 
所以,如果有大戶人家刻意逃漏稅捐還吃香喝辣的情形,大家可以一起來監督,打造更優質、更公平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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