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真的受不了我老公了,我要跟他離婚!我還要跟他請求贍養費!你一定要幫幫我!」
相信大家應該都曾看到「ooo離婚後獲得巨額贍養費」的新聞報導,而使得「贍養費」一詞聲名大噪,但其實我國實務上卻【很少】有夫妻在離婚時真的有一方可以拿到贍養費的!大多都是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扶養費」請求權來替自己或未成年子女爭取權益。那究竟「贍養費」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呢?為什麼很少人可以請求「贍養費」呢?讓我們接著看下去吧~
一、什麼是「贍養費」與「扶養費」?有什麼不同?
「贍養費」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立法目的主要是用來保護「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之一方,讓頓失經濟依靠的那方離婚後仍然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故類似於生活補助或是扶養請求的概念,性質上並非賠償,亦非懲罰。
至於「扶養費」則是指父母因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而應共同負擔之扶養費用,主要是保障及安定未成年子女成長所需之基本生活,故屬於【孩子對父母之請求權】,當然與贍養費不同!
二、請求贍養費有哪些要件?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若要請求贍養費,則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離婚方式為「裁判離婚」
>>若是協議離婚時,雙方均同意將贍養費納入離婚條件也是可以的!(名義上雖說是贍養費,但實際上可能比較近似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其他離婚條件的協議喔!)
2、 請求之一方「無過失」
>>若是雙方都沒有過失(例如一方罹患不治惡疾,另一方訴請離婚),也符合其他要件的話,則仍然可以請求贍養費。
3、 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難」
>>如果名下有財產、有工作,或是身體健全、有謀生能力的話,是不能請求贍養費的!
>>若雙方經濟狀況都不佳,同樣會陷入生活困難的情況,這時原則上就沒有給付贍養費的問題了。
由於請求贍養費的要件甚為嚴苛,故實務上很少有成功透過法院判決拿到贍養費的案例,因此財產較少的一方通常都是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爭取自身權益。(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介紹,請參考本所111年5月6日之貼文)
三、請求扶養費有什麼要件?怎麼計算?
由於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並不會受到改變(民法第1116-2條),縱使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故不論父母間有什麼約定,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都當然享有請求扶養的權利。
至於扶養費的範圍為未成年子女至成年為止所需的一切費用,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
一般來說,法官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並斟酌父母雙方之經濟狀況、身分地位等,評估出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扶養費金額;再參酌父母雙方之資力、照顧孩子付出的心力與時間等因素,分配各自負擔的比例,通常會由雙方平均分擔或是以薪資多寡決定負擔的比例。
透過以上介紹,是否了解「贍養費」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了呢?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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