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律師,我老闆說公司最近虧損嚴重,希望我能主動離職,我該怎麼辦?我可以領到資遣費嗎?」
一、什麼是「資遣費」?
依照勞基法第17條,所謂資遣費是指勞動契約關係【在一定的要件下】終止後,雇主依法應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及月平均工資所給的補償金。
二、只要「離職」就可以領資遣費嗎?
錯!【並非】所有勞動契約終止後,勞工都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必須要勞工是【非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下,才可以請求喔!
>>什麼情形下可以請求資遣費?
(1)雇主依勞基法§11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
(2) 公司改組、轉讓或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勞基法§13但書、§20)
(3) 勞工依勞基法§14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例如雇主對勞工重大侮辱、不給薪資或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等)
(4) 雇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84、§8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誰可以領資遣費?
依照勞動部的見解,不論全職或計時人員,甚至是適用期的新人,只要是非自願離職,雇主都應該給予資遣費。
另外,未滿65歲且身心正常的勞工,如果【被強制退休】仍應視為「被資遣」,因此勞工仍然可以請求資遣費。
>>如果雇主聘僱時明知勞工已逾65歲,之後又基於年齡,強制勞工退休的話,也是要依照勞基法資遣規定才能解僱喔!
四、資遣費怎麼計算?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要根據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1) 舊制資遣費
- 適用對象: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並保留舊制年資」者。
- 計算方式: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年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視為1個月。
(2) 新制資遣費
- 適用對象:94年7月1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 計算方式:每滿1年發給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TIPS:勞動部現在有提供線上資遣費試算表,只要填上受僱日期、勞動契約終止日、行業別、月平均工資、是否轉換新制等資訊,就可以簡單試算自己的資遣費喔!
五、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怎麼辦?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如果雇主不給或少給資遣費,或是沒有在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可以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因此倘若勞工遇到前述情況,可以向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檢舉,維護自身權益。
另外,提醒大家,遇到非法資遣時,千萬不能簽「自願離職單」喔!並且要記得保存相關有利證據,不僅可以用來向主管關檢舉,更可以主動申請勞動調解或是提起勞資爭議訴訟,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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