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上班遲到,可以扣薪水懲罰嗎?

「吳律師,我之前上班不小心遲到3分鐘,結果公司不但不給我全勤獎金,還要扣我1000元薪水,這樣合理嗎?!!!」

 
許多公司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員工上班遲到,會訂立工作規則或獎懲辦法,規定上班遲到者要扣發全勤獎金或扣薪,甚至要求員工遲到時,一律必須請假。然而,這些要求真的合法嗎?!
 

 

*遲到扣薪,可以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此,原則上雇主不得任意扣發員工薪資。
 
然而,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及勞動部 109年3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函:「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不發給工資,惟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故如果員工上班遲到,雇主是可以「不發給」這段遲到時間的工資的,然而,雇主只能實際遲到時間比例扣薪,如有溢扣或直接規定固定扣薪金額都是違法的!
 

 

*遲到不發全勤獎金,可以嗎?

員工遲到是否可以扣發全勤獎金,原則上應視勞雇雙方針對獎金的發放及扣發【是否做有約定】,如有約定,雇主就可以扣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76)台勞動字第4560號函:
「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遲到一律要求請假,可以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及同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規定,員工原則上具有特別休假及婚、喪、事、病假之排定權。
 
又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因此,當員工遲到時,一律要求要以事假或特休假方式處理,是違法的!
 

 

*因遲到而晚下班,原則上仍應照給加班費!

另外,勞動部104年1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2417號函釋亦指出:「案內勞工遲到之時段,不論係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辦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是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員工上班遲到,只要當天他延後下班時間,原則上仍要當作他加班(因工作時數要加計遲到或請假時段),而發給加班費或補休;
 
但如果勞雇雙方有約定調整當天的工作時間,則可以依實際工時計算。此時雇主就不能再以員工遲到為由扣薪,員工延後下班時間,也不得請求加班費或補休(除非超過正常工時的範圍)。
 
例如:小明正常上下班時間為9:00-18:00,某天遲到半小時。
 
1、小明因遲到遭扣薪半小時

如果小明當天超過18:00下班,則視為加班,公司要依法發給加班費或補休。
 
2、小明跟公司約定當天工作時間調整為9:30~18:30

此時,已不存在小明遲到的情形,小明無需扣薪或請假;且除非小明工作超過18:30,否則公司不用發給加班費或補休。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按讚,也別忘了分享給朋友一起了解更多法律小知識喔!想了解更多,也歡迎與本所聯繫。我們下次見~
 
#生活法律 #勞基法 #勞工權益 #工作 #上班 #律師 #法律 #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事務所 #南昌法律事務所 #lawyer